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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城市公共交通客運市場監管工作的通知(鄂政辦發[2008]10號)
     日期:2011-11-20     點擊量: 6618  

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加強城市公共交通客運市場監管工作的通知

(鄂政辦發[2008]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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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縣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見》(國辦發〔2005〕46號)和《建設部關于加強市政公用事業監管的意見》(建城〔2005〕154號),切實加強全省城市公共交通客運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規范城市公共交通客運市場經營秩序

  城市公共交通客運管理部門要按照“國有主導、多方參與、規模經營、有序競爭”的原則,嚴格執行城市公共客運市場的準入、運營和退出制度,規范城市公共客運市場經營秩序。

  (一)建立城市公共交通特許經營制度。對現有城市公共交通經營者正在經營的城市公交線路,經城市公共交通客運管理部門考核,符合經營條件的,可采取直接委托的方式授予特許經營權,并按規定簽訂特許經營協議。對新開通的公交線路,經相關部門批準后,可按規定的程序進行招標,對中標者授予公交線路特許經營權。特許經營協議到期后,對符合繼續經營條件的,由城市公共交通客運管理部門考核評估后,可繼續授予特許經營權。特許經營協議簽訂后要按規定報省建設廳備案。城市公共交通客運經營者要按規定領取省統一印制的城市公共交通特許經營資格證、車輛營運證。

  (二)嚴格規范城市公共客運市場的經營秩序。嚴禁有償出讓城市公交線路和設施經營權,嚴禁在同一條公共交通線路上重復授予特許經營權,嚴禁私下轉讓線路經營權和分解經營權,不允許車輛所有權和線路經營權分離,不允許掛靠經營。對違規經營、服務質量達不到經營協議規定、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造成惡劣影響的企業,城市公共交通客運管理部門要按照有關法規和特許經營協議規定,啟動退出機制,取消其特許經營權,責令其退出城市公共交通客運市場。

  二、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客運服務質量監督制度

  各級城市公共交通客運管理部門要按照城市公共交通服務質量標準和要求,建立、完善服務質量跟蹤監督制度,提高服務質量,為市民提供滿意的公共交通服務。

  (一)建立城市公共交通崗位培訓制度。城市公共交通客運管理部門每兩年應組織城市公交企業進行崗位輪訓。

  (二)加強城市公交企業運營服務質量的監督管理。各級城市公共交通客運管理部門要組織稽查人員對公交企業運營中的車輛整潔合格率、車廂服務合格率、行車準點率和運營里程、運力配置等指標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及時將情況向公交企業和社會通報,對存在的問題要限期整改。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稽查人員要向當事人出示城市公共客運管理稽查證。

  (三)完善公交運營服務質量社會監督制度。通過設立市民投訴電話,開通公交政務網,鼓勵市民和新聞媒體參與監督,建立暢通的信息收集和反饋渠道,監督城市公交企業履行服務宗旨,提高服務質量。

  三、強化城市公共交通客運安全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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